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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环之歌》不侵权看改编时音乐版权的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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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岳岳又双叒叕上热搜了。虽然网友的关注点有点跑偏,但是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五环之歌》不侵权,还是可以给他一个定心丸。这场由改编歌曲引发的音乐版权官司终于有了结论。

100Audio从《五环之歌》不侵权看改编时音乐版权的关注点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法院认为,首先《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其次《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

这里就出现了本案的知识点。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对歌曲进行改编,并且发表歌曲或者进行公开表演的,是会侵权的。所以,在进行音乐改编,特别是改编音乐还会作为商用时,一定要获得著作权人的使用授权,这样才能保证改编没有侵犯音乐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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