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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音乐版权探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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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接前文,我们今天继续探讨AI音乐版权需要了解的一些知识点。其实上世纪50年代美国化学博士Lejaren Hiller在使用计算机工作时发现将程序中的控制变量换成音符后程序便可用来作曲,且曲子符合作曲法则。1957年,历史上第一首完全由计算机“作曲”的音乐作品《Illiac Suite》在Lejaren Hiller的计算机上诞生了,而它也因此被载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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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也得到极大的发展。AI作曲也不在是太阳底下的新鲜事。众所周知,AI在进行大量的前期学习经过巨大的数据训练后可以创作出新的作品,但是这些作品基于已有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甚至可能与已有作品存在巨大的相似性。这点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构成要件要求除了应具有独创性之外,还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作品是智力成果、作品通过智力活动直接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工智能创作并非人的智力创作,并非是由人的智力活动直接产生的。想要了解更多音乐版权资讯,敬请关注100Audio版权音乐授权平台。海量版权音乐满足您广告、影视、游戏、公播音乐制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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